(一)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只规定了一个刑罚幅度且跨度较小,拘役的法定刑期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立法没有规定罚金的具体幅度,法官可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作自由裁量。
类型: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1、追逐竞驶。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1)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2)追逐竞驶以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
(3)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4)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
(5)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对饮酒与醉酒的处罚是有区别的,但对饮酒与醉酒的认定标准却一直没有明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31日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为交管部门依法认定酒后驾车这一交通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驾驶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饮酒驾车,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虽然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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