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有几个法律条件
时间:2023-05-07 11:52:14 20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离婚登记的法律条件包括若干

1、主要要件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它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也不包括事实婚姻。协议要素

要求“双方都愿意”,即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达成的意向表达,这种意向表达必须是真实和自愿的。由于另一方或其他方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而表达的离婚意图无效

3。其他要求必须符合“适当处理儿童和财产问题”的法律要求。“妥善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就抚养子女和处理财产问题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应妥善处理,包括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由谁承担,子女的赡养费,教育费如何承担,子女的姓氏是否发生变化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的合理划分和处理、共同债务的分担、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者的经济援助等。此外,上述条件也应纳入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管理新条例第10条规定,如果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男女双方应向一方永久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应遵循属地管辖原则

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5条,婚姻登记的管辖权按行政区域划分。(一)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应当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永久居留权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2)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将处理双方或一方在乡(镇)有永久居留权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事宜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民政部门决定办理涉外婚姻登记和《香港>>居民>华侨和在辖区内有一方永久居留权的出境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确定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婚姻登记机关,履行婚姻登记职能,第七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县××婚姻登记机关(市、区)民政局、××县(市、区)××乡(镇)婚姻登记处人民政府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多个婚姻登记机关的,其所在地的地名,无论是已登记离婚的还是已登记离婚的,都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的前面

诉讼离婚,如果丈夫和妻子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他们最终将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当然,相比之下,登记离婚要比起诉离婚容易。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夫妇无法通过登记离婚,他们会选择起诉离婚者有权通过诉讼终止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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