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主要是调整在海上运输中船舶所有人与其他有关各方当事人所发生的民事、商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于1992年11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共15章。
主要内容有:
(1)主要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需要注意的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2)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作了详细的规定。
我国《海商法》是严格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的,有很多内容来自国际公约的具体规定或者国际惯例的具体实践。
但也具有自己的特色,是一部规定比较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与世界各个海运国家的法典或海商法相比较,也是最为新颖的一部法律。
一、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单独海损是共同海损的对称。指在海上运输中因遇难及其他意外事故而发生的不能列入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只涉及船舶和货物各自利益的损失(如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致使船舶搁浅、船底受损;
货物被窃、焚毁等);
由各自利益方承担,如已投保,由承保人代替对造成损失有责任的一方承担(只涉及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害,不包括任何费用)。
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3、损失的内容不同。单独海损仅指损失本身。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
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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