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州府办发〔2008〕11号
发布日期:2008-2-3
执行日期:2008-2-3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进一步提高我州城乡规划建设水平,全力推进全州城镇化建设进程,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附件:
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州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需要,全面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深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增强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3)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发(2003)36号)和《州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州府办发(2003)89号)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黔西南州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城规委)是代表州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对全州县城及县以下建制镇,沿铁重点镇、顶效开发区及独立工矿区重要规划进行前置性审查的议事机构。
第二章机构
第三条组成人员
州城规委由州人民政府州长任主任,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任副主任。州建设、发改、经贸、财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农业、林业、监察、环保、旅游、邮政、通信、人防、电力、铁路、民航、军分区等有关部门和各县(市)人民政府、顶效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任委员。
第四条州城规委办公室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州城规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和专职副主任担任。
第五条州城规委下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是受州城规委委托,对需提请州人民政府审定和提交州城规委审查的城乡规划进行专业技术咨询的机构。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六条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黔西南州州域城镇体系规划》,监督并指导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及各城镇总体规划的实施,协调处理全州城镇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和跨区域性重大问题。
第七条组织对城镇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省级以下风景名胜区规划、旅游、消防、道路、园林绿地系统等专项规划、小城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镇(街区)保护规划等进行前置性审查。
第八条州人民政府委托州城规委审查或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对全州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向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派驻规划督察员,建立规划监督的长效机制。
第十条研究城镇规划、城镇发展的重大课题,并向州委、州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一条审定州城规委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州城规委办公室及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四章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会议制度
(一)州城规委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
全委会由州城规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会委员应不少于州城规委全体委员数的2/3.
全委会主要任务:审议委员会年度或半年工作计划及完成情况;审议涉及全州城乡规划中全局性、长远性、跨区域性重大问题;其他需要全委会研究审议的问题。
州城规委办公室为全委会主汇报单位,其他参会部门可作补充汇报。
(二)州城规委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州城规委主任、副主任或委托州城规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议题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
专题会议主要任务:根据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全州城乡规划中除需提交全委会审议以外的其他重大问题;审查、研究专家委员会提出的有分歧咨询意见;全委会闭会期间其他急需审议的问题。
专题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汇报单位。
第十三条规划督察制度
州城规委向各县(市)、顶效开发区派驻规划督察员,按照参与不决策的原则、参与当地规划审查,监督规划实施。
第十四条调查研究制度
州城规委根据城乡规划发展需要和存在的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报送程序
州城规委各成员单位和县(市)、顶效开发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就州城规委工作职责内的事项定期或及时报送州城规委办公室,对重大、紧急事项应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审查程序
(一)州城规委办公室按事项报送时序,经请示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后,安排会议议程,通知参会成员单位。
(二)参会成员单位代表按时到会并履行签到手续。参会代表原则上不得缺席。
(三)会议作出的决议和审查意见须获得参会2/3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四)州城规委办公室负责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起草,并由州城规委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七条州城规委会议决议和审查意见作为审批规划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委员
第十八条州城规委部门委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委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州城规委委员。
第十九条州城规委部门委员可在本部门指派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任联络员,负责与州城规委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二十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州城规委会议并有表决权。
(二)推荐专家委员。
(三)对州城规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委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担州城规委委托的有关审查和审议任务。
(二)遵守州城规委章程,支持州城规委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报州城规委全委会讨论并经2/3以上参会委员同意。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自全委会批准通过后施行。
贵州省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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