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职工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时间:2023-03-22 09:42:11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

1.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2.二级医院,起付标准至10000元(含)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支付;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至5000元(含)的部分按80%支付、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按85%支付、10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

4.退休人员在上述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再提高5%。

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河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住院发生的费用除由个人负担的部分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外,其余部分由县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二、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什么

1、新参保未发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2、社保卡挂失,补(换)社保卡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3、在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未持卡就医发生的费用;

4、欠费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5、手工报销期间就医发生的费用;

6、符合本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在外埠就医时发生的费用;

7、当年度费用须在次年1月20日前申报。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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