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由谁负责
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过程中,责任的归属与事故的等级紧密相关。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故由不同层级的政府或部门负责初步认定与最终确认。具体而言:
1.一般事故:涉及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初步认定,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确认。
2.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确认。
3.重大事故:涉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初步认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进行确认。
4.特别重大事故:最为严重,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初步认定,并报国务院进行最终确认。
对于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若侦查结案后认定属于刑事案件或治安管理案件,则按公共安全事件处理。
二、安全事故等级与处罚标准
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严格依据事故的等级来划定,旨在通过经济处罚手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措施:
1.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5.对于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若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还将面临暂停或撤销与安全生产相关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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