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实施免检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十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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