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不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情况算遗弃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生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家庭成员的满足条件
遗弃家庭成员指家庭成员中负有抚养、赡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需要抚养、赡养、扶养的另一方,故意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任其生死,不予救助的行为。如果只是因为婚姻家庭矛盾,未给付相应抚养、赡养费的,未造成被抚养人或被赡养人生活困难、身体伤害的,不属于法律上的遗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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