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证遗嘱继承人如何操作
被继承人死亡后,公证后的遗嘱继承如果是个人的财产比如说存款,直接划分到继承人名下进行继承,如果是房产就需要办理房产过户。
房产继承的办理:
(一)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民典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嘱公证之后便可按照法律的规定,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遗嘱成立的有效条件
(一)主体要件:遗嘱订立人需要具备从事相应行为的能力,以确保遗嘱内容是订立人真实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否具有遗嘱能力以当事人是否能够完全认知自己行为,具有与行为性质相匹配的智力和精神状态为判断标准。我国遗嘱能力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要求一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有遗嘱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遗嘱能力。
(二)客体要件: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且必须是遗嘱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
(三)内容要件: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遗嘱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三、遗嘱无效遗产应如何处理
遗嘱无效,可以分为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两种情况。遗嘱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或停止遗嘱其他部分的生效及执行。
在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根据这一无效部分不同的具体内容,对遗产要作出不同的处理。比如,倘若遗嘱所处分的是立遗嘱人和其他人的共有财产,那么,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要求他所得的份额,而只付给遗嘱继承人相应的份额。又如,遗嘱中若对缺乏劳动能力而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没有留下必要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中,必须先行扣下这部分人必要的份额,剩余的遗产才能按照指定的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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