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必须宣布裁员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如果需要减少20人以上或20人以下但占员工总数10%以上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减少人员裁减计划。派遣员工应包括在员工总数中。《劳动法》第27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因法律整顿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确实需要裁员,应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你可以裁员。”
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可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因生产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
4.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劳动合同不能履行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对符合劳动合同规定的人员给予补偿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要求给予补偿]
全文6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