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中债权申报需要注意哪些内容
时间:2023-06-18 14:30:53 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第45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2、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3、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1、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社的财产,信*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2、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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