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企普通合伙人条件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有限合伙人以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为代价,获得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企业合伙入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三、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如何办理
1、合伙人由2人以上的自然人组成;
2、具有书面合伙协议;
3、具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且名称中不得使用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5、拥有自己的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所以我们对一些平常的法律知识应该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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