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的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具体的规定,并用文字表述清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要求:
①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都予以平等的保护。
②对于实施犯罪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
③对于任何犯罪人,都必须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
④对于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刑罚。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相适应,就是按照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决定刑罚轻重。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的深浅、再次犯罪危险性的大小相适应。
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具体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3.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体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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