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用证软条款有哪些类型
1、信用证含有暂时不生效、须经再次通知后才生效的软条款。按照正常情况,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证应当是已生效的信用证。但是,有一类信用证软条款却规定开来的信用证暂不生效,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
2、信用证中含有附条件生效软条款。
有的信用证中规定待特定条件满足以后信用证再生效。这种特定条件通常是由买方加以控制。如规定必须取得进口国政府批准证书或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对于含有这种软条款的信用证,受益人的利益很难保障。
3、信用证中的条款不完整,但约定有以后再进行修改的软条款。
如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航运公司、船名、起运港、目的港或验货人、装船日期等,由买方另行通知开证行,开证行再以修改书的形式通知受益人。对这类条款的性质如何认定,理论界存在争议,即这修改款到底应该是作为信用证的生效要件,还是仅仅是作为日后对信用证的一项修改的约定。
二、什么是信用证软条款
信用证软条款是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设置的条款,这样的条款会导致受益人贸易地位的丧失,安全收汇受到威胁,而给申请人带来交易主动权或骗取货物及预付款项的利益,具有极大隐蔽性的条款。
三、信用证软条款的特征
1、来证金额较大,在50万美元以上;
2、来证含有制约受益人权利的软条款;
3、证中货物一般为大宗建筑材料和包装材料,如花岗石、鹅卵石、铸铁井盖、木箱和纤维袋等;
4、买方要求出口企业按合同金额或开证金额的5%—15%预付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给买方指代表或中介人。
5、买方获得履约金、佣金或质保金后,即借故刁难,拒绝签发检验证书,或不通知装船,使出口企业无法取得全套单据议付,白白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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