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严重质量问题怎么维权
时间:2024-05-05 05:41:50 26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在房屋交付之前,其需经过严格的验收程序以确保质量符合标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房屋建造完毕并交付予用户使用之前,建设单位有义务组织相关的专业人员,如勘察工程师、设计师、施工方以及监理方,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细致的验收。验收过程中,若确认工程质量合格,则需由参与验收的各方签署正式的质量合格证书;在此基础上,还需要申请规划局、公安消防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对房屋进行全方位的检测,取得他们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证明;

最后,由建设单位将所有上述材料提交至工程所在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从而获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倘若出卖方无法提供所售商品房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就意味着该工程尚未通过验收或者验收结果为不合格。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有权拒绝接收房屋,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应由出卖方全权承担。如果出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的验收工作且验收结果仍未达到合格标准,购买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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