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是不允许的。涉及农用地的,可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实施规划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按照年度计划批准土地利用。在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一)城镇居民购买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的;(三)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的;(四)转让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
(5)受让人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转让人有两套以上农村房屋(含宅基地);(二)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的转让;(三)转让人无房屋、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
(4)转让行为经集体组织批准;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随房屋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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