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经过创造性劳动而派生出来的作品,是传播原作品的重要方法。
演绎作品虽然是原作品的派生作品,但并不是简单的复制原作品,而是以新的思想表达形式来表现原作品,需要演绎者在正确理解、把握原作品的基础上,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产生新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由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演绎作品是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产生的,没有原作品,也就无所谓演绎作品,因此,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外,在期内,演绎原作品,需要征得原作者以及其他对原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的同意。在实践中,取得原作品的演绎权,通常需要演绎者与原作者签订演绎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并依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由于演绎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基础,对原作品具有依赖性,因此,演绎作者对演绎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并不是完整的著作权,不能独立地行使。
一、演绎作品版权侵权如何认定
《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由此可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演绎者所有。但是,演绎作品要以原作品为基础,所以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和行使,应当注意与原作品著作权的关系。
具体讲,演绎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权能,是原作者赖以获得经济利益的一项财产权利。作者既可以对其作品自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也可以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使被许可人成为演绎者。因此,对他人已有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当事先征得原作品作者的许可。
对于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例如历代名作、古文,任何人都不享有专有权,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对其进行改编、翻译加以利用.演绎者不管以何种方式演绎已有作品,都必须忠实于原作品的主题、内容,保护作品完整性。未经作者同意,不得修改作品的内容和作者的观点。此外,应当在演绎作品中指明原作者姓名,向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未经许可演绎他人作品产生的演绎作品尽管对原作作者来说是侵权作品,但它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复制,它本身是创作活动的产物.它的作者也付岀了创造性劳动,它本身是有著作权的,演绎作品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演绎作品.但由于这类作品毕竟是未经授权演绎产生的,故使用时应经原作者的许可,未经许可进行使用是侵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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