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原告--与--(均系化名)是开封市龙亭化工二厂的承包经营者,二人起诉称:2000年8月,他们将该厂废旧铁桶及过期物品处理600元钱,作为工人福利。被告总厂(即--化学试剂总厂)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公安机关报案,说原告是偷盗行为,并扣发二人工资。由于总厂的无理行为给原告名誉造成极恶劣的影响,要求判令被告对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00年8月19日,二原告开具出门证用豫B11364号120型卡车拉着一车物品从龙亭化工二厂(被告分厂)行驶到--化学试剂总厂门口,出门证上标明的物品是桶26个,氯化钙400kg,价值600元,门卫发现车上物品与出门证不符,未予放行。2000年8月21日,--化学试剂总厂如意醋精分厂以全体职工名义向龙亭公安分局报案称二人盗窃,龙亭公安分局又委托开封市郊区价格事务所对该车物品进行了评估,九种物品价值1600元,公安机关对该案至今无定论。2000年12月20日,被告以(政)字(2000)20号文对--,--进行处理,根据厂规对二厂经济罚款1600元。
--化学试剂总厂如意醋精分厂以全体职工名义向龙亭公安分局报案称二人盗窃是否侵犯了二人的名誉权呢?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在没有确定二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前提下称二人盗窃是不应该的,且这一事实已经在一定范围内传开,对二原告的名誉造成一定的影响。
另一种意见认为,侵犯名誉权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从本案案情来看,并不具备侵犯名誉权的要件,不构成侵权。
全文63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