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需单独解除某份合同,请务必通知相关方。在实施合同解除权时,您作为享有此项权利的一方当事人,需在合理期限之内,以恰当且有效的方式传达您的意思给相对方。当相对方接收到您发出的关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时,这份合同就将被正式解除。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对方对于解除合同的决定持有异议,应从收到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诉或反对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以下情况下可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和义务:(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按约定实现合同目的;(2)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期之前,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确表达了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其主要债务的意向,或是以行动来证明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3)如果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过合法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4)如果一方当事人延误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致使无法实现合同的根本目的;(5)最后,还有所有基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全文6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