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所需提交的证据,以下几点需要着重注意:
首先,联系证明婚姻关系存在的关键材料,如结婚证件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相互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也必须经过认真收集和整理;
再者,如有双方处于分居状态之情况,则需依据事实程度提供分居时间及其原因等证明材料;
对于财产方面的证据可能包括房地产所有权证书等;
最后,并不能忽视对子女状况进行详细说明,这其中应包含子女生育证明以及户口证明等文件,同时还需要呈交能够反映夫妻双方抚养能力以及子女意愿跟随哪一方生活情况的相关证明资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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