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正定中学新校区建设,国家批准征收正定县北门里村部分集体土地,其中涉及李某琴经营的90亩苗圃,正定县国土资源局在实施征地过程中未依法给予申请人地上附着物补偿(经评估机构评估苗圃总价值为301.26万元),严重侵犯了李某琴的合法权益,李某琴依法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006年10月8日市国土局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正定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给予李某琴补偿。但至今正定县国土局仍未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在李某琴要求主动履行其给予补偿义务时,却遭到正定县国土资源局的拒绝,明确不会向申请人支付补偿。
注解:《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李某琴已经申市局依法责令正定县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给予李某琴补偿。并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全文40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