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对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10件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宣判。其中,运输1000多克毒品海洛因的被告人卓某某被一审判处死刑,其他10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至7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卓某某,1968年出生,系藤县和平镇农民,2005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2009年9月28日,卓某某为了获取高额的非法利益,从南宁市搭乘客车将海洛因运输回藤县太平镇。客车途经平南县西江大桥底时,卓某某正准备换乘其他车辆返回藤县太平镇,被守候在旁的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卓某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搜出3块白色块状粉末,共净重1015.3克。后经检验,这3块白色块状粉末均检出海洛因成份,其海洛因的含量为58%至59%。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卓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以随身携带的方式进行非法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运输毒品罪。同时,卓某某运输毒品海洛因达1015.3克,数量大。另外,卓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运输毒品罪,属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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