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述:案件事实:李某某进入厦门某学校就读高中,200*年*月李某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打伤该同学,被该学校作出”劝退处分”并被迫离校,不久该生离开该学校到外地就学,家长要求学校退回未享受的教育金该校不允,该学校遂被诉至法院。
案件事实:李某某进入厦门某学校就读高中,200*年*月李某某因与同学发生口角打伤该同学,被该学校作出”劝退处分”并被迫离校,不久该生离开该学校到外地就学,家长要求学校退回未享受的教育金该校不允,该学校遂被诉至法院。
代理过程:
本律师代理三原告诉厦门某学校侵犯李某某的受教育权并要求该学校进行行政赔偿,该行政案件在审查立案时经本律师与法院说理、讲法沟通后顺利立案,一审庭审时我方充分地举证、论证、引述法律法规,对对方的证据和观点、说法进行全面且有说服力地驳斥,法院基本全部采信了我方观点并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学校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步步为营,对对方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全面反驳,令对方哑口无言,二审判决同样支持了我方的主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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