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出交通事故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责任会赔偿下列项目:
1、医疗费和康复费用;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护理费;
5、伤残辅助器具费等。
2011年湖南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1年湖南省交通事故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如下: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受害人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3、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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