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规划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建设单位:
为鼓励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确保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现对房屋拆迁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增加拆迁补助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由拆迁人增加补偿两个月的拆迁补助费。
二、拆迁补助费标准参照武汉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武价房字[2002]75号文中关于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房屋拆迁中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部分建筑面积的的补偿。
四、直管、自管产住宅房屋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私有房屋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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