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4种: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周岁以上不满l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l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但是,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八)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九)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十)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一)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一、过了追诉时效还会不会判有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超过追诉时效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撤销,所以是不会判决有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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