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结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结婚程序包括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提交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几点:首先,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地决定结婚;其次,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第三,双方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最后,双方当事人或其中一方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
二、结婚程序如下: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提交相应的证件和材料;
3、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并询问;
4、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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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
1. 年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2. 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结婚: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内地(除澳门)登记结婚的,适用本法。
3. 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内地(除澳门)登记结婚的,适用本法。
4. 双方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5. 是否符合一夫一妻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夫妻应当一夫一妻制。
6. 没有重婚或者没有未离婚的配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姻无效。
7. 没有近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8.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治愈前或者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未治愈的,禁止结婚。
9. 未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10. 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与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结婚的,适用本法。
结婚的实质条件包括双方自愿、达到法定年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况。结婚程序包括申请登记、提交证件和材料、审查并询问、登记并发放结婚证。双方应确保符合上述实质条件,并在登记前仔细阅读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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