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实现具备的条件有:
1、抵押权必须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准;
2、债务人履行期限必须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清偿。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未清偿的,说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
4、债务未清偿不是债权人造成的。抵押权人只有因债务人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未能清偿债务的,才能行使抵押权。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清偿的,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实现抵押权与实现债权区别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
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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