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承诺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影响,已为现代国家所关注,并在相关立法、司法上有所表现。德国刑法中把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的阻却违法性事由。如果被害人同意,可罚的行为在传统社会秩序范畴内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刑法上看这种情形,在上述情况下只要有同意,便不存在典型的不法,因而也就意味着不存在构成要件该当的行为。[2]日本刑法在总则中,没有直接把被害人的承诺规定为违法阻却事由,但是一般认为日本刑法典第35条所规定的依据法令或者基于正当业务而实施的行为,不处罚,包含了被害人的承诺。而从分则的规定看,被害人的同意有时能够阻却犯罪的成立,有时可以作为减轻刑事责任因素,基于被害人的承诺的,就减少了行为的违法性程度,犯罪的情状就变轻。[3]在英国刑法中,对于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视具体情况而定。很多侵犯人身罪,如强奸、袭击等,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的承诺,则行为人不能构成犯罪。美国刑法中,被害人的承诺一般不能作为合法辩护事由。由于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公众利益,因此,是否制裁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而不能私下了结。[4]然而,在某些罪是以违反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做出有效承诺,则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如强奸罪,如果妇女做出真实有效的承诺,就不构成强奸罪。
中国刑法在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中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在司法实践中,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被害人承诺问题。对于那些以违背被害人意志为成立要件的犯罪,如强奸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制狠亵、侮辱妇女罪等,如果被害人承诺实施该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不承担刑事责任。有些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被害人的承诺并不能成为阻却违法事由存在,但可以成为减轻刑事责任的原因,如安乐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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