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保险报销比例、起付标准
一、住院报销比例
1、三级医院报销55%;
2、二级医院报销60%;
3、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报销65%。
4、住院期间使用乙类药品的,参保居民应首先自负10%,再按上述比例报销;
5、住院期间实施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的报销50%;
6、转往市外上级医院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标准在本市三级医院基础上减少8%。
二、门诊大病报销比例
1、经鉴定患有尿毒症的参保居民实施血液透析的,报销50%;
2、肾(肝)移植术后参保居民服用抗排异药物的,报销50%;
3、其他门诊大病暂不在报销范围。
三、住院起付标准
1、三级医院为每次500元;
2、二级医院为每次300元;
3、一级医院及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每次200元。
齐齐哈尔**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2、急诊留观并转入住院治疗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
3、符合城镇居民门诊特殊病种规定的医疗费用;
4、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齐齐哈尔**保险不予报销的范围
1、自购药品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3、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4、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5、到境外就医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不予报销的情形。
7、另外工伤、职业病;
8、女工生育;
9、流氓斗殴;
10、酗酒致伤;
11、交通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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