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首先收养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当事人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要求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如果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当事人或者一方要求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单身女子收养条件
单身女子收养孩子的条件是:
1、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2、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3、年满三十周岁;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收养异性子女的,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全文37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