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如果能证明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是属于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如果是个人欠的,由个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哪些债务为单方债务
夫妻以下债务为单方债务:
(一)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用于个人且收入也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四)一方不合理的个人开支而产生的债务;
(五)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六)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是怎样的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才会由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诉讼离婚中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往往是由一方承担,而该约定因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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