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中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方式、物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具体实物。外部特征表现为实在物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形式方面的可视特征;存在方式是指实物所处的空间位置、存在状态、与其他物体的空间关系等状态特征;物质属性是指实在物的重量、质量、质地、材料、结构、性能等属性方面的特征。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
(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
(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
(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
(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枪支、弹药等;
(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
(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
(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
(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
(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审查判断物证应注意
审查判断物证一般采用辨认、鉴定和侦查实验等方法,重点应该注意五个方面:
(1)物证的真实性。由于物证的产生、存在、收集各个环节都可能造成物品或痕迹失真,如被雨水冲洗过的衣服可能褪色,被化学药品侵蚀过的作案工具(刀、棒)可能生锈;
(2)物证与案件本身的联系。只有同案件事实有关联性的物品或痕迹才会储存案件有关信息,对证明案件事实情况才有实际意义。
(3)物证同其他证据的联系,也就是要判明物证在整个案件证据体系中的证明作用。应准确判明某一物证的证明作用,即不能扩大、也不能缩小。不能以唯一物证,确信其效力,而推断其他证据与物证相矛盾时就是虚假的,其实任何物证也仅系证据体系中的一种而已。应重点看它的联系。
(4)物证本身能证明什么问题。任何一个物证应当就反映爱昵件事实上有一定作用,那么,物证证明了什么是非常关键的,如:从甲身上手搜出海洛因一包,则甲可能吸毒、贩毒或其他情形,进一步查明甲既不吸毒,也没贩毒,是一贩毒团伙在被追捕过程中与甲察身而过将海洛因放入其包内。
(5)物证与案内其他证据的联系。如某公安局副局长与一女干警关系暧昧,在一次出差土中被双双枪杀,从现场遗留子弹残片分析系五四手枪近距离射杀,而该女干警的丈夫也系该局干警,并持有五四手枪,切在案发时他行踪不明,故作为重大嫌疑人予以刑事拘留,后被逮捕,在严刑拷打下他承认了杀人,被判处死刑,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另一犯罪团伙被抓,主动供认杀害副局长、女干警一案,才发现误判该干警死刑,险些铸成大祸,这就是不注重物证与其他证据综合分析酿造的热年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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