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夺抚养权的,可以提供有男方抚养子女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进行争夺。
对应以上条件,男方为争取子女的抚养权,可从以下八个方面准备证据:
(1)医疗机构出具的,男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诊断证明;
(2)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教育倾心关注的证明;
(3)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5)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6)子女随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并且祖父母要求且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7)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父亲生活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8)男方有相当强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入的证明。
男方如何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男方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如下: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扶养义务的;
3、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的。
抚养,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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