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保护和普遍管辖权的适用竞合通常出现在涉外刑事犯罪嫌疑人处于我国(大陆)控制下而未被引渡之时。其并非只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亦关系到国际关系上一系列问题,值得关注和分析。劫持航空器是这类问题的典型,虽然发生概率小,仍有研究价值。
法律程序上,由于涉外因素,属地和保护与嫌疑人国以及机组、乘客和飞机所属等相关各国的相同原则重合,从而引发冲突,尤其保护管辖权在无我国国民涉案的情况下无法适用,造成一定意义上的管辖权适用的说服力不足。而适用基于公约的普遍管辖权,特别是各方都是缔约国时,具有较强约束力和减少国际法律争议的优点。
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司法程序与外国的区别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还有最重要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劫持航空器可判死刑。虽然实践中可想而知外国人不会被判处死刑,但对大多数废止死刑的国家,这仍是majorconcern,dealbreaker。而不论最终判决如何,中国的监狱制度和条件亦是很难调和的争议,相关国家将会受到罪犯亲属和人权组织等各方的压力,并对我国产生影响。
因此从综合角度看,这一问题更牵涉到我国是否与相关国签署了引渡条约,以及条约具体内容,进而关系到两国关系,外交手段,国家利益,国际形势等方面。由此可见,这一情况处理关系复杂,牵涉众多,需要具体事实灵活处理,并非法律研究所能解决。
同时在司法考试层面,鉴于这是一场无知者考更无知者,法学大流氓与小流氓的殊死搏斗,需要心狠手黑,一条道走到黑的精神,因此此类研究应不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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