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资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问题,按国税发[2004]143号文件执行。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属于关联关系.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
关于《规程》修订后的相关条款及其《底稿》的修订说明
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十一)《规程》第五十条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外的企业,比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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