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05年对办公楼进行装修,所发生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装修,并单独核算,房产税仍按房屋原值缴纳。地税机关在对我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要求我公司将装修费计入房屋原值一并缴纳房产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回复:对于房屋装修费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应根据装修涉及的工程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的规定: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如果你公司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更换了上述文件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中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的规定,这些费用是否计入房产价值应根据会计相关规定来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的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装修修理等后续支出,如果使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超过了原先估计,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除此之外的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在核算时,应依据上述原则判断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是否资本化,从而确定装修费用是否应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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