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第二次结婚证需要的手续如下:
1、需提交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近期3张2寸免冠照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后再婚需要带离婚证或判决书;
2、接收,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办公厅,双方亲自到现场提交上述手续;
3、审查,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检查户口簿、身份证、身份证是否过期,照片是否与当事人相同;
4、登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询问双方是否自愿,双方写声明、签名、盖章、登记人员编号、登记打印结婚证、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5、发证,办理登记手续后,将相关登记手续存档,当场发给双方结婚证,正式宣布缔结夫妻关系,法律认可双方婚姻关系。
结婚证办理的流程
(一)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二)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1)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2)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3)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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