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应尽如实告知义务
在以往的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动辄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若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保险公司,往往会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
对于大多数车主来说,并不具备识别所谓“重要事实”的能力,不了解究竟应当向保险公司告知哪些内容,告知到什么程度才算尽到了如实告知义务。而有的保险代理人诚信缺失,为了获取更多的佣金,故意诱导投保人隐瞒某些情况,明知投保人不符合条件也与其签订保险合同,一且发生保险事故索赔,保险公司就说“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赔偿,这种清况最容易产生保险合同纠纷。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做出了界定,明确了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采用“询问一回答”的方式,只要投保人如实回答了保险公司提出的问题,就算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1)投保时如实告知车辆及驾驶人的情况,其中主要是车辆的使用性质、车辆的技术状态以及驾驶人的驾驶经历等涉及车辆发生危险的因素。
(2)改变使用性质应告知。例如,机动车由不定期自家使用变成营业性运输,由于标的物的危险程度增加了,车主有义务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利要求增加保险费。如果车主不履行危险增加告知义务,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会退还保险费。
(3)车辆转让应改单。保险责任随保险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自动转移是有条件的,所以转让车辆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批改手续、机动车辆的保险合同才能继续生效。保险公司要求告知车辆转让的目的,是要了解是否增加了危险因素。
(4)发生车祸应及时报案。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必须主动停车,保护现场(若将车辆或伤员移出车道,应当标明事故位置),尽全力抢救伤员和财产,并且迅速报告车管部门和保险公司。
(5)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和分析事故原因,做到不骗不瞒。
通过保险公司的询问来确定投保人告知义务的范围,既满足了保险公司评估风险的需要,又体现了合同的公平合理原则,同时在保险实务中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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