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
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转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受转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的农户。转包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产权不变。受转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村人。出租是一种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
互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之间为方便耕种和各自需要,对各自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互换是一种互易合同,互易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双方农户达成互换合同后,还应与发包人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本法第40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转让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他人。转让将使农户丧失对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转让必须严格条件。在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即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是农民有了切实的生活保障,否则不应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倘若没有切实的生活来源,一旦遇到风险,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可能流离失所,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转让的对象应当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具备转让条件的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并与发包方变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起诉状
原告:XX,男,汉族,1987年4月8日出生,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身份证号XX。
被告:XX,男,汉族,56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被告:XX,男,汉族,54岁,山东省国人县人,住址XX。
第三人: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国人县歌手镇固态村;
负责人:XX;该村委会主任。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承包地2.75亩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该2.75亩交付给原告经营;
(二)、判令两被告支付给原告侵权损失1000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80年,本案第三人在本村村东路南处分给原告场地5.50亩,由原告一直经营使用。2007年,时任村主任的第一被告XX强行将该5.50亩场地中的2.75亩占用,并于2016年1月底租给第二被告XX,现第二被告XX又在该地块上用石头水泥违法圈占。上述侵权行为,经原告多次制止,两被告均不予停止,导致原告十年来无法对该2.75亩场地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第一被告XX非法占有原告承包的场地的行为系违法侵权行为,其将违法侵占的土地转租给第二被告XX的系无效行为;第二被告XX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权利也系无效行为,其圈占原告土地的行为对也构成侵权。为此,特将该纠纷诉至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山东省国人县人民法院
原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具体内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是在不变更原承包人与村里承包合同的基础上,承包人把自己承包的土地再承包给第三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只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但一般要求备案,不备案也不会因此无效;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才有可以实现。因转让承包经营权实质上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移,义务转移必须取得发包方同意。
目前,农业部已经在各地组织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从试点开展情况和国际经验来看,建立权威、统一的农地确权登记制度,公共财政要给予支持;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全国统一的指导原则,避免政出多门;要对地籍管理和登记部门的数据资料进行整合,以保证数据的共享性、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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