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二、事项描述: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
该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5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四、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
五、纳税人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六、应提供资料:
(一)必报材料
《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
(二)条件报送资料
1、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
《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原件
2、丢失发票的
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3]
七、办事程序:
(一)受理环节: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办理发票
1、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审核纳税人《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3)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4)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信息。
2、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受理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核实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情况是否属实,有关部门出具的遗失证明材料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转交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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