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停产半年以上按规定可以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吗?如允许,有什么规定和审批手续?
【解答】
1.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据此,贵公司由于停产而产生缴纳税金困难,不属于法定免税范围,是否可以减免,应根据本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由于停产,缴纳房产税出现困难情形也不在法定免税范围中,如办理减免应按照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办理:“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全文6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