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肖像权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洛阳市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付某等9人精神抚慰金2.7万元。
原告付某原系被告洛阳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员工。2006年底,被告公司为招揽客户开展免费摄影宣传活动,原告经被告同意进行了预约。2007年2月1日,原告付某等一家九人来到被告公司免费拍摄了一组全家福照片。2008年2月3日,原告发现被告在涧西区一家超市门口向顾客散发以原告的全家福照片为素材制作而成的宣传单,一些宣传单还被顾客扔在地上任行人践踏。为此,原告付某等人以被告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付某等人的肖像权,给原告等人的精神带来巨大痛苦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7.2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公司称原告付某拍摄全家福照片时尚在被告公司工作,知悉被告公司开展上述免费摄影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宣传被告公司,因此被告公司使用涉案照片的行为合理合法,没有侵犯原告等人的肖像权。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散发宣传单的地点在商场门口等情节后,认定原告7.2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过高,酌定被告赔偿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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