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人民法院关于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诉讼的批复》(劳办发[1996]196号)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要该第三人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且其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人民法院驳回第三人起诉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与他人的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结果中的合法权益,因此参与现实生活中其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中的某些事项不满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存在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效力认定问题。根据《劳动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虽然劳动法具有公法和私法的性质,但人民法院只能审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某些事项不满意的当事人的请求,而不能全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仅基于民事诉讼中的“无讼无理”原则。如何确定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的资格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开始之前,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终局判决
(二)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利益
(III)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维护其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第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补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权限补充。第三方参与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是提高争议提交效率、有效保护第三方和争议各方合法权益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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