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2】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3】为他人谋取利益。
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承办的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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