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明确指出的是,尽管电话内的信息被认为属于个人隐私范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查看或获取。
然而,只要通过合法手续,相关部门如公安机关仍有权查阅用户通话记录中的所有通信内容,甚至能够联系通讯服务商,针对特定号码实施实时监控,进而获取并分析相关的电话及短信信息。
请注意,查询手机通话内容的主导权始终归属于司法机关等法定机构,私人行为不得涉及此类监听和检查事宜。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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