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工程项目通常并不需要进行招标程序。
这类应急性质的工程主要是为了防止现有的潜在危险事件有可能导致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而必须采取的必要应对措施。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那些被明确规定为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项目,如果由于其应急性质而不宜进行公开招标,则可以选择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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