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母亲陆某的指示,原告苏振才将10万元转到被告黄碧英的帐户后,发现转错对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该款。日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驳回原告苏振才的起诉。
原告与陆某系母子关系。原、被告及原告母亲陆某均从事大米买卖生意,且原告母亲陆某长期向被告赊购大米。2009年7月24日,原告母亲陆某向被告借款92662元用于购买大米加工机器。2011年11月1日,原告母亲陆某叫原告将10万元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入被告账号。2012年1月20日,原告母亲陆某出具一份欠条给被告,记明尚欠被告大米款30884元。因原告母亲陆某向被告借款92662元、欠被告大米款30884元未清偿,2012年4月26日,被告向田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原告母亲陆某偿清借款92662元及利息;支付欠其大米款30884元。
经法院调解确认:陆某定于2012年8月30日向黄碧英偿清欠款92662元及利息;陆某定于2012年8月30日向黄碧英偿清欠款30884元。陆某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还款,法院在执行中强制扣划陆某存款95120元。
2013年10月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不存在任何经济关系,被告收到10万元汇款后,仍起诉原告的母亲陆某,法院已强制执行,因此被告收到原告的10万元汇款属于不当得利,应予返还为由向法院起诉。
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的10万元汇款虽是原告从其银行账户转到被告账上(未注明用途),但该行为是原告母亲陆某授意委托原告通过转账的形式转入被告账上。因此,原告只是经办人,该10万元汇款应视为原告母亲陆某个人财产,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对原告的起诉,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苏振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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