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竞争手段全解析
时间:2023-07-04 18:02:22 3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恶意竞争的手段有:

1、最常见的恶意竞争目的是争夺市场地位。例如,在对农夫山泉的挑战中,最关键的因素是市场地位。农夫山泉的短期困难无疑使始作俑者受益匪浅;

2、一方面,争夺关键资源。比如人力资源的竞争越来越激烈,技术、客户、业务、团队跳槽都很常见。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企业公众号成恶意竞争新“战场”

微信点赞一次要被收取8毛钱手机丢了任何人都可以盗空支付宝账户某品牌蛋白粉使用转基因大豆这些谣言不断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上传播,令不少个人和企业深受其害。在昨日召开的利用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犯罪问题研讨会上,不少企业指微信成谣言温床,受害后连幕后黑手是谁都不知道。

微信平台自身就深受流言困扰,比如明天下午6点以后开微信每月要付25元、微信收费将于7月1日起,收费标准5分钱每条,语音一毛每条。

一家知名企业公共事务总经理说,公司去年向微信要求删除了11.6万条针对该企业的造谣信息,但删除过程比较漫长,快则一周,慢则十几二十天。但是这种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相当快,两天内的阅读量能达到十万次以上。

另一家企业公关部人士说,这些网络谣言基本都集中于知名企业及大品牌。在微信里,越来越多的公众号被用作企业营销、推广盈利的工具,一些运营账号为达到营销目的,肆意发布竞争对手的谣言,使得微信成为同业圈内恶意竞争的新战场。

对此,北京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副院长王XX说,一方面,要给公众知情权和批评权,另一方面,应当采取措施净化商业环境。北京公安机关一位人士说,对于网络造谣中的明知、损失金额和点击次数等界定,公安机关同样面临着难题。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阴建峰则说,对于网络谣言,大多数人仅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兴趣来判断,把有趣和新奇的内容进行转发,这种行为并非明知,也不应纳入利用互联网损害商业信誉罪。

专家建议:尽量不要私了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XX说,网络谣言的现象很多,但进入司法诉讼的很少,通过民事诉讼的较多,而刑事处罚的较少,因为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民事诉讼对当事人来说耗不起精力,刑事诉讼的门槛较高。他认为,应采取便利的民事诉讼程序以及提高刑事处罚力度,帮助受害单位加强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他还建议企业尽量不要私了,而应进入司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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