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惩罚恶意竞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权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权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金额为侵权期间从侵权中获得的利润;并承担被侵权经营者调查被侵权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不正当竞争损害被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经营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的,或者对商品质量作误导性虚假陈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专用名称、包装或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或者装潢类似的名称、包装或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混淆,致使买受人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者利用财产或者其他手段行贿销售、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4公用事业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排他性的经营者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排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指定经营者销售伪劣、高价商品或者多收费的,由监督检查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虚假宣传,造成误解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投标人串通投标提高或者降低投标价格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排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暂停销售令不得转让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所售、转让、隐匿、毁损财产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隐瞒或者毁坏与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污染有关的财产。
10。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商品在地区间正常流通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销售伪劣、高价商品或者多收费的,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徇私舞弊,故意包庇经营者明知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不受追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恶意竞争的主要行为如下:
1。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使用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商品,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通过行贿,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这对其他竞争对手是有害的。通过欺骗、欺诈、虚假宣传等方式骗取消费者信息,误导消费者消费。
4。通过盗窃、贿赂等手段骗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利用商业秘密压制竞争对手的行为。
5。通过垄断排斥竞争对手,使竞争对手不能参照正常的竞争行为。
恶意竞争的表现形式很多,而恶意竞争往往是对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破坏,因此恶意竞争是非法的。恶意竞争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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